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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调确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朝晖、陈汝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63号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216号。负责人:周朝晖,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汝华。当事人:舒根英。当事人:雷雪良。当事人:雷芳。当事人:蓝贤宏。舒根英、雷雪良、雷芳委托代理人:蓝贤宏。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申请人舒根英、雷雪良、雷芳、蓝贤宏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86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高爱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申请人舒根英、雷雪良、雷芳、蓝贤宏因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并经本院修正征得双方申请人同意,达成协议如下:一、舒根英、雷雪良、雷芳、蓝贤宏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借款本金73199.79元及利息270.72元(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以后的利息据实计算)。2015年8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1150.51元,剩余借款本金52320元分15个月归还。即2015年9月起至2016年11月止,每月25日前归还3488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对舒根英、雷雪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的车辆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舒根英、雷雪良、雷芳、蓝贤宏未依约履行,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本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晔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