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恢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敬春与被执行人董开明、刘保秀、穆连山、任俊芳、穆尚锋、高唐金名绣制衣有限公司、高唐县利林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张国群、王新荣、郭建霞、高唐县圣康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春,董开明,刘保秀,高唐金名绣制衣有限公司,穆连山,任俊芳,穆尚锋,高唐县利林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张国群,王新荣,郭建霞,高唐县圣康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恢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敬春,女,193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清平镇东街***号。委托代理人赵子奎,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赵寨子镇赵寨子村。被执行人董开明,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高唐县人和街道东街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保秀,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高唐县姜店镇后刘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高唐金名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郭五里村。法定代表人董开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穆连山,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高唐县姜店镇鲁庄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任俊芳,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高唐县姜店镇鲁庄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穆尚锋,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高唐县姜店镇鲁庄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高唐县利林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郭五里村。法定代表人穆尚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国群,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北湖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新荣,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西罗寨南村**号。被执行人郭建霞,女,1968年6月20出生,汉族,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西罗寨南村。被执行人高唐县圣康食品厂,住所地:高唐县鱼邱湖街道罗寨村。负责人王新荣,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张敬春与被执行人董开明、刘保秀、穆连山、任俊芳、穆尚锋、高唐金名绣制衣有限公司、高唐县利林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张国群、王新荣、郭建霞、高唐县圣康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1)高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敬春放弃对王新荣、郭建霞、高唐县圣康食品厂的执行要求,不再要求王新荣、郭建霞、高唐县圣康食品厂承担还款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其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董开明、刘保秀、穆连山、任俊芳、穆尚锋下落不明。该案执行标的额1232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