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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曾献金与李红伟、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曾献金,农民,玉田县孤树镇曾官屯村康乐一街2号被告:李红伟,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丰润区刘家营乡前刘家营村九街7号。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路45号。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西环路。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献金与被告李红伟、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献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献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献金负担。审判长刘铎代理审判员刘丽颖人民陪审员王宝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