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秀云申请执行刘忠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云,刘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郑秀云,女,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刘忠孝,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苦于问��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永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