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01���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蔡玉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01号罪犯蔡玉龙。罪犯蔡玉龙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2月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6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7月20日释放。本次于2011年11月2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1)亭刑初字第0380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3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蔡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