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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杨世国、田德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杨世国,田德范,张玉书,孙孝宾,梁志强,张树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6号-1。负责人张孝沙,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杨世国。被告田德范。被告张玉书。被告孙孝宾。被告梁志强。被告张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被告杨世国、田德范、张玉书、孙孝宾、梁志强、张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世国、田德范、张玉书、孙孝宾、梁志强、张树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撤回对被告杨世国、田德范、张玉书、孙孝宾、梁志强、张树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赞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