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瑞芹与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马瑞芹,女,满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秀园小区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忠,经理申请执行人马瑞芹依据我院(2015)松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原玻璃厂两处国有用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岱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