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尤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尤某。被告:李某。原告尤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