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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世峰与余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峰,余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72号原告:卢世峰。被告:余海滨(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905106117),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大墅镇儒洪村儒洪3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世峰诉被告余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世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海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卢世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余海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世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