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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邱某,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