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邱某,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