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赵利宗与珠海市诚昌纸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宗,珠海市诚昌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94号原告:赵利宗,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059。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长青,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诚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武。原告赵利宗诉被告珠海市诚昌纸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1支付废纸押金113500元给被告,被告给付对价的废纸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回押金或者给付废纸,被告从未退回押金,也从未给付废纸。为此,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5月18日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赵利宗先生(即原告)2013年6月1日支付诚昌(即被告)废纸押金113500元。现因诚昌制品有限公司原因,导致赵利宗未能收到诚昌废纸。如2014年6月1日前诚昌未能退回此押��或给废纸赵利宗。诚昌应支付赵利宗20000元利息、2014年6月1日后每个月给予利息3000元一个月。”《协议》签订后,被告从未退回押金,也从未给付废纸。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退回押金,被告均未退回。原告2015年4月29日寄出《律师函》,通知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退回废纸押金113500元及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利息53000元。被告2015年4月30日签收《律师函》后,被告仅于2015年5月25日退回2000元给原告,被告至今仍未退回废纸押金111500元及违约利息53000元给原告。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退回押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退回废纸押金111500元;二、被告支付违约利息53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收据;2、协议;3、EMS快递单及律师函;4、EMS快查询;5、转账凭条及银行记录。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及现金支付款项1135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一份。原告称该款项是用作原告收购被告废纸的押金,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废纸。2014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于赵利宗2013年6月1日支付诚昌废纸押金113500元。现因诚昌制品有限公司原因,导致赵利宗未能收到诚昌废纸。如2014年6月1日前诚昌未能退回此押金或给废纸赵利宗。诚昌应支付赵利宗20000元利息、2014年6月1日后每个月给予利息3000元一个月。”原告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退回押金,也从给付废纸。2015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一份,通知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退回废纸押金113500元并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利息53000元。原告表示被告仅于2015年5月25日退回2000元给原告,未退回其他押金及违约利息,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收购废纸,原、被告成立废纸买卖合同关系。为处理双方废纸收购关系,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原告陈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仅退回原告押金2000元,亦未向原告交付废纸,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包括违约利息的约定承担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剩余押金111500元并支付违约利息5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诚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利宗收购废纸押金111500元;二、被告珠海市诚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利宗支付违约利息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美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