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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丘文生与丘永平、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文生,丘永平,黎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丘文生,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被告丘永平,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黎小英,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原告丘文生与被告丘永平、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小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文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丘永平、黎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丘文生诉称,被告丘永平,黎小英因在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大城路21号购房时,一次性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但是至今都是不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2日利息30800元,2013年12月22日至今(即2015年7月9日)仍欠利息6000元,合计总共还款86800元。被告黎小英辩称,被告对本案不负责任。一、被告对这件事情毫不知情;二、被告与丘永平已解除婚姻关系,所有丘永平向亲戚朋友的借款由他自己偿还,无共同债务和共同债权。请求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被告丘永平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俩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左右,被告丘永平以购房和房屋装修需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向原告丘文生借款,原告均以现金方式支付。2013年10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丘永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当日被告丘永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向丘文生借到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每月利息750元整(大写柒佰伍拾元整)。借款人:丘永平。2013.10.22”。原告丘文生在该借条中标注:“注.2012.1月1日-2013.1月1日原借柒万头(¥70000),每个月利息壹仟肆(¥1400×12=16200元)壹万陆千捌百;注.2013.1月1日-2013.10.22日,原借柒万头(¥70000)每个月利息壹仟肆百(¥1400×10)计壹万肆仟元正,欠总计利息叁万零捌佰(¥30800元)”,被告丘永平在原告标注的利息明细下方签字确认。立条后,就借款本金5万元而言,被告丘永平依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2日,扣除原告在被告药店的花销,尚欠原告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的利息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丘永平总计尚欠原告借款本息86800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丘永平、黎小英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7日在上杭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记录为:2015年7月13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一张、本院调取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张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丘永平与原告丘文生之间借款合法、有效,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案借款时被告丘永平、黎小英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向原告的借款属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黎小英主张其与被告丘永平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所有被告丘永平向亲戚朋友的借款由被告丘永平偿还,其不负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俩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86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丘永平、黎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丘永平、黎小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丘文生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尚欠利息3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85元,由被告丘永平、黎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游福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