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953号原告黄某某,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季某某,女,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崇明县长兴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缴。代理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