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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德富、兰菊娣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李德富,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兰菊娣,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李德富、兰菊娣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李德富、兰菊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德富、兰菊娣所有的银行存款45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