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铷与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曦鹤、陈向辉债权债务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铷,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张曦鹤,陈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赵铷。被申请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被申请人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被申请人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被申请人张曦鹤。被申请人陈向辉。申请人赵铷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张曦鹤、陈向辉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担保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张曦鹤、陈向辉银行存款10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精一审 判 员 任 斐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