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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79号原告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尹义辉,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