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宣东诉韩增文、贾菁、张新国、杨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宣东,韩增文,贾菁,张新国,杨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杜宣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被告:韩增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被告:贾菁,男,汉族,生于1991年。被告:张新国,男,汉族,生于1967年。被告:杨改英,女,汉族,生于195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宣东诉被告韩增文、贾菁、张新国、杨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宣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贾菁房产证号1401040872的房产予以保全,原告杜宣东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宣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贾菁房产证号为1401040872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代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