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省鄄城县鑫磊发制品厂、鄄城县菏兴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省鄄城县鑫磊发制品厂,鄄城县菏兴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鄄城县鑫磊发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孙明磊,厂长被执行人鄄城县菏兴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孙亚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鄄城县鑫磊发制品厂、鄄城县菏兴发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商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