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秦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西郊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郊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