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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昭云与徐雪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昭云,徐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吴昭云,被执行人:徐雪兵,本院在执行吴昭云申请执行徐雪兵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刘俭为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