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昭云与徐雪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昭云,徐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吴昭云,被执行人:徐雪兵,本院在执行吴昭云申请执行徐雪兵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刘俭为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