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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月芹与被告王凤云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月芹,王凤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江月芹,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王凤云,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高威,乾安县司法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原告江月芹与被告王凤云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月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