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崔胜文申请执行焦作市众砾液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胜文,焦作众砾液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崔胜文,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焦作众砾液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来,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马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焦作众砾液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作众砾液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