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纳图(常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图(常州)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420号原告纳图(常州)电气有限公司(下称纳图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凤凰路38号。法定代表人孙卫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东方,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栋,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硕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桥园区虎桥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卜桦。本院在审理原告纳图公司诉被告硕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纳图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纳图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图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54元,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纳图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