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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凤海申请执行高玉杰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海,高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高凤海被执行人高玉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凤海与被执行人高玉杰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玉杰已履行(2015)通民终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终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包金桩审判员 :张连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