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谢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212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胡蓉波,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5年7月15日登记离婚,原告遂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本院不再退回;受理费余款150元及财产费333元,则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谢某。审判长黄婵娟人民陪审员黄思霞人民陪审员贾颜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