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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长海与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海,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32号原告杨长海。委托代理人成震海,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海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