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开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817号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社职工)。被告陈开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谌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成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