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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柯宇薇与梁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柯某。被告梁某甲。原告柯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某诉称:我与被告在1997年相识谈婚,于××××年××月××日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在2000年生育儿子梁某乙,2001年生育女儿梁某丙。现在两个小孩都是跟着被告生活,两个小孩都是在实验中学读初中。从2005年起,因为被告经常饮酒,出现外遇,我们两个就经常吵架、打架。近期,被告在2015年5月16日在星河ktv四楼再次对我施暴,致我遍体鳞伤,也打伤了我的朋友。我们有报警处理,但是没有做什么笔录。从今年5月16日开始,我们就开始分居生活。我搬到妹妹家居住,被告在下街垌居住。我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后,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梁某甲缺席,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7年相识谈婚,于××××年××月××日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2000年生育大儿子梁某乙,2001年生育小女儿梁某丙。现在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都在实验中学读初中。婚后,原、被告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没有做到互相理解,缺乏耐心的交流与沟通,甚至恶相对待彼此,导致夫妻感情一度恶化。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原告的户籍资料,结婚证,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受理检验回执,原告的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柯某、被告梁某甲的婚姻是自愿、自主的婚姻,双方经过充分了解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可见原、被告二人感情基础较好,不属草率结婚的情形。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生育了一子一女,为家庭凑足了一个“好”字。原、被告夫妻目前虽有矛盾,但主要矛盾是双方缺乏沟通,不能相互理解所致,但这些矛盾仅限于家庭琐事的纷争,不足以动摇原、被告夫妻早已建立起的感情基础。并且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生育了一子一女,拥有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夫妻之间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对方,并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多关心对方,原、被告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况且,原、被告的儿女年纪尚小,一个完整的家庭,更加有利于未成年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更加应该平心静气地真诚沟通,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努力培养夫妻感情,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重建一个温馨和幸福的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今后只要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真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忍让,多为对方、子女和家庭着想,并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且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但是该鉴定文书只是证明原告曾受伤的情况,并不能证实是被告殴打原告所致,更没有报警回执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严重的家暴行为,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和好的因素尚存,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原告请求处理依附于婚姻关系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柯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颖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告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