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萧县建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汉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建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汉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65号原告:萧县建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组织机构代码07724136-3。法定代表人:黄秀丽,职务经理。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组织机构代码15595041-4。法定代表人:刘木火,职务经理。被告:曾汉林,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萧县建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汉林、萧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