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赛维LDK光伏科技(合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恒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赛维LDK光伏科技(合肥)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恒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赛维LDK光伏科技(合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兴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恒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茂,董事长。上诉人赛维LDK光伏科技(合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6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订有协议管辖条款,内容合法表述清晰,应予认可,且该项目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确定本案一定属于不动产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要求该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理合同因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归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中,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施工工程所在地在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尤晓玲审判员 陈治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乌英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