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祖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祖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2100号罪犯黄祖召,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科克库勒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0日作出(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祖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被告人黄祖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认为,罪犯黄祖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祖召在2014年、2015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2次,监狱记功4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祖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黄祖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