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饶红海与杨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饶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红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