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罗拥英与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拥英,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永忠,惠州市顺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91号原告:罗拥英,女,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洪虹、罗炜炜,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惠州市南坛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满化,局长。委托代理人:行伟,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婷,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惠州市顺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1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永忠。第三人:王永忠,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第三人:王民锋,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原告罗拥英不服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月15日核准第三人惠州市顺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由罗拥英、王永忠变更为王永忠、王民锋的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拥英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长 杨兆强审判员 贺晔晖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