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刘钦春,张春玲,薛永宣,陈金学,刘芝华,杨荣胜,XX多,杨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法定代表人杨云昊被执行人刘钦春。被执行人张春玲。被执行人薛永宣。被执行人陈金学。被执行人刘芝华。被执行人杨荣胜。被执行人XX多。被执行人杨荣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钦春、张春玲、薛永宣、陈金学、刘芝华、杨荣胜、XX多、杨荣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钦春、张春玲、薛永宣、陈金学、刘芝华、杨荣胜、XX多、杨荣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钦春、张春玲、薛永宣、陈金学、刘芝华、杨荣胜、XX多、杨荣刚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