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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山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58-1号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武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云芝,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晓菊,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袁宏生。被告:霍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刘和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3672元,冻结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霍山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323672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3672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帐号:1370)或者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霍山县交通运输局的等额工程款2323672元。查封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舒城县棠树乡烽西村173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为:舒国用2014第18004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学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