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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衡阳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斌、沈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陈斌,沈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39-2号申请人执行人衡阳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向阳,经理。被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沈松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衡阳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斌、沈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衡阳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