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燕议与张瑜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燕议,张瑜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燕议,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生,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加元,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黎阳,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瑜萍,女,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生,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燕议因与被申请人张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漳民终字第14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燕议申请再审称,(一)调解协议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对相关事实未初步审查,简单草率调解结案,且调解内容几乎等同于一审判决结果,显然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明显与客观实际不相符;(二)本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无社会经验,且被胁迫、诱导下违背初衷、意愿地签订调解协议,因此该协议显失公平。(三)本案有证据“手机录音”“银行流水账”足以证实本案不是借款,而是双方合伙筹钱并向他人借款后再将款项向他人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欠条不真实,不存在借款,二审认定为借款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张瑜萍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陈燕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陈燕议应偿还张瑜萍借款本金48万元及其利息后,陈燕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陈燕议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并分期付清。现再审申请人陈燕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调解协议的达成系受欺骗、强迫等情形,且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再审申请人陈燕议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燕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志梅审 判 员 李耀光代理审判员 翁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燕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