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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侠客行(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43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侠客行(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0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开桃,住海南省儋州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昭瑜,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侠客行(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表人:胡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则蓬,系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诉被告侠客行(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客行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酷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开桃、刘昭瑜,被告侠客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则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酷狗公司诉称:原告酷狗公司与被告侠客行公司素有广告业务往来,即原告在其媒体平台(酷狗音乐)上发布由被告代理的广告内容。2013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KuGou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为:K-HT-GG(2013)07010),约定原告在其媒体平台上为被告投放广告,内容为“最游记”,广告具体位置为播放列表。合同还约定被告须于2013年10月12日前全额支付广告费人民币48750元,否则原告有权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如期按量地投放了相应的广告,但被告拒绝支付广告费。期间,原告曾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向被告催讨欠款,但均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487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广告费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3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至2015年1月23日的违约金为11431.8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侠客行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主张的广告费数额没有意见。对于违约金标准问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在原告方没有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将该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酷狗公司与侠客行公司签订《KuGou广告发布合同》【编号:K-HT-GG(2013)07010),约定:酷狗公司在KuGou在线音乐交互平台上为侠客行公司投放广告,产品内容为“最游记”,广告具体位置为播放列表,投放周期为2013年7月10-12日,合同价款折后为48750元;投放周期结束后3日内,侠客行公司对合同执行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酷狗公司已经完成广告发布,本合同项下广告投放全部执行完毕;侠客行公司须于2013年10月12日前付清全部广告费用,否则酷狗公司有权停止广告投放,要求侠客行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且每逾期一天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现酷狗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义务,但侠客行公司一直未支付广告费,引起本诉。庭审中,酷狗公司提供了有关公证书【编号:(2014)沪徐证经字第5919号】证明其投放广告的情况。公证书记录了公证员登录酷狗系统管理中心页面的情况,显示在广告列表中2013年7月10日至12日期间,有一则“最游记”的广告已投放在播放列表,并产生了相应的点击量。对此,侠客行公司虽以公证的内容为酷狗公司的系统数据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其同时确认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未提交任何有关其曾就广告投放提出异议的书面证据。至于拖欠广告费的原因,侠客行公司称是由于其上游公司未支付款项导致。同时,侠客行公司还主张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至50%计算。本院认为:酷狗公司与侠客行公司签订的《KuGou广告发布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现依据酷狗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酷狗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投放广告的义务,侠客行公司虽以公证的页面为酷狗公司内部数据为由对公证书的内容不予确认,但现亦无证据证明侠客行公司曾就广告投放的情况向酷狗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依据合同约定,在投放周期结束后3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已视为酷狗公司已完成广告发布。故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酷狗公司已履行完毕其广告投放义务,其有权要求侠客行公司支付全部广告费。由于合同约定,侠客行公司应在2013年10月12日前付清全部广告费,如逾期付款,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侠客行公司拖欠广告费至今已明显构成违约,酷狗公司现要求侠客行公司支付广告费48750元及相应违约金有理,应予支持。至于违约金标准,由于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并未超出违约金的合理范畴,侠客行公司有关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侠客行公司应以尚欠的广告费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侠客行(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8750元;二、被告侠客行(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所欠的广告费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侠客行(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敏敏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人民陪审员  许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威判决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