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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宣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聂某某,女,住齐河县。被告:张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退回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明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