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利国与被告毛再文、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国,毛再文,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周利国。委托代理人方松林、毛淑琴,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再文。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桥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毛再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国与被告毛再文、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利国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