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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利国与被告毛再文、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国,毛再文,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周利国。委托代理人方松林、毛淑琴,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再文。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桥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毛再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国与被告毛再文、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利国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