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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玉成与沈谦和、利川市柏杨坝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成,沈谦和,利川市柏杨坝镇卫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吴玉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凌映,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沈谦和,居民。被告利川市柏杨坝镇卫生院,地址:利川市柏杨坝镇丽凤路386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和琼,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成诉被告沈谦和、利川市柏杨坝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吴玉成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