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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月兰与朱连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兰,朱连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张月兰,女,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朱连国,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兰与被告朱连国离婚纠纷中,因原告张月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月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随登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