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宝春、李志民、金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宝春、李志民、金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宝春、李志民、金素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023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吴宝春、李志民、金素杰的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子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庚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