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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李香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李香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敏青。委托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香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被告李香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奚巧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翟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