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民,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林立民,男,1956年1月12日,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杨泗桥村167号。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书院路358号。法定代表人蒋利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林立民与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