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全华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梁作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全华土地承包经营户,梁作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57号原告:梁全华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梁全华。委托代理人:贾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作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梁作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全华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梁作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全华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全华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全华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中权人民陪审员 蔡忆芬人民陪审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