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1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培基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涂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涂志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160-1号原告王培基,男,汉族,1954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涂志凯。被告涂志凯,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王培基诉被告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涂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在向被告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涂志凯送达文书的过程中,2015年8月12日原告王培基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涂志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培基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基撤回对被告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涂志凯的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