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贺玲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秦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玲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秦亮,张杏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贺玲明。委托代理人张培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被告秦亮。被告张杏华。原告贺玲明诉被告秦亮、张杏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贺玲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贺玲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玲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玲明承担。审 判 长 刘 翔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