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与陈勇军、高玲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樊永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友利,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计生办副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陈勇军。被申请执行人:高玲玲,籍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沌口路1栋1单元3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陈勇军、高玲玲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经开社征字(2014)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社发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强制执行申请。一、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申请的武经开社征(2014)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陈勇军、高玲玲梅于2015年8月17日前履行武经开社征(2014)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