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彭军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彭军辉,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代理人:胡新范、吴锦连,依次为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彭军辉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穗天法立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除名、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其之所以终止与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其依据就是涉案的《劳动续订评估表》,若该评估表事实不成立,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终止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理当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关系,故该评估表不是属于用人单位纯粹的行政事宜,而是与劳动者的终止劳动合同有密切关系,甚至是因果关系,因此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因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其因该不实评价,不但被无故被终止劳动合同,而且为以后就业留下极大负面影响,只要该评估一日未撤销,该评估就会一日影响到上诉人的再次就业,因为现在但凡有所影响的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般都会到上一家就业公司进行调查。综上,请求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用人单位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在作出涉案的《劳动续订评估表》时,严重违反程序,没有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客观、有效评估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涉案的《劳动续订评估表》。由于涉案的《劳动续订评估表》是用人单位依其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作出的,属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行为,上诉人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该《劳动续订评估表》,并没有就因该《劳动续订评估表》能否继续履行或终止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除名、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民事案件。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